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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知识产权专业高级职称/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代理机构:每人 1 万元资金支持

2024-12-05 16:57

近日,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其中提到,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万元/人资金支持,单个代理机构年度资金支持不超过5万元。

鼓励沈阳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申报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通过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个人所在单位,给予1万元/人资金支持。



关于印发《沈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知识产权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8日


沈阳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辽宁省“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沈阳市“十四五”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利于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主体。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及公示,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审核,下达年度预算,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


第八条 知识产权创造方面

(一)支持地理标志和公共品牌建设,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认定为地理标志的,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对以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形式注册的区域公共品牌,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驰名商标工作,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商标权利人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高价值专利培育,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专利奖申报,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专利导航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产业规划类专利导航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资金支持。组织开展企业经营类专利导航项目,按实际支出费用的50%,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资金支持。用于专利导航项目的宣传、推广等相关工作,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第九条 知识产权运用方面

(一)支持企业通过转让、许可方式实施高校、科研院所专利技术,按不超过专利转让、许可合同成交额的3%,给予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向本地企业转让、许可专利技术,转让、许可(限开放许可)达到15件(次)及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每增加5件(次)增加1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促成专利技术许可的第三方机构,每件(次)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元资金支持。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高校,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贷款单位按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本金的1%、担保费的50%,给予单笔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每笔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

对我市发行的首单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5%给予发行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之后发行的证券化产品,按其实际发行金额的3%给予发行主体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专利产品备案认定,对首次获得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认定的产品,每件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专利与技术标准有机融合。对将自有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对首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含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单位,给予最高不超过2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商标品牌工作,对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的区域商标品牌和企业商标品牌持有人,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条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一)支持知识产权保险,对投保知识产权险种的企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保费的50%,给予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维权援助工作站建设,对依规设立的沈阳市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按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支持。

(三)支持企业维权,对我市高价值专利在国内维权成功的,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对我市高价值专利在国外维权成功的,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培育,对首次获批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收集,采购海外诉讼信息数据库,开展需求调研、外文翻译、课题研究及编制预警报告、国别指南、工作指引、案例汇编、信息咨询汇编等;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提供纠纷防范服务、专家咨询指导等;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宣传与培训;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资源协调,大数据风险与排查评估体系建设和运行。

(六)支持相关单位在技术调查、实时监测、电子取证等方面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以前资助方式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七)支持相关单位在重点商标保护、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地理标志保护等领域协助开展保护服务工作,以前资助方式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八)支持相关单位在我市建立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分级分类监管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以前资助方式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九)支持实施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培育,以前资助方式对每个示范基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十)支持沈阳都市圈知识产权保护一体化发展工作,用于沈阳都市圈会商研讨、执法维权协作、纠纷多元化解等工作,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十一)支持地理标志产品出口,对本市纳入在国外互认互保的地理标志产品,且产品于上年度实现出口,按照出口额的20%给予地理标志产品出口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十二)支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示范工作,对我市纳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承担主体,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方面

(一)支持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对通过国际、国内认证的单位按照实际认证费用,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5万元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同时被认定为示范、优势企业的,按不超过上述标准进行差额扶持。

(三)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单位,经评定合格,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我市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对成效显著的学校,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

(五)支持相关单位在我市建立首席知识产权官工作机制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服务,以前资助方式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企事业单位实施首席知识产权官制度,对取得成效的单位,经评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服务方面

(一)支持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对新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和省级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培育)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资金和5万元资金支持。

(二)支持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建设,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和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实施年度评价,评价合格、良好和优秀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30万元和50万元资金支持。

对其他知识产权服务载体,根据其运营知识产权数量和金额,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每年对商标品牌指导站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考评,根据考评成绩分档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

(四)支持知识产权信息服务网点建设,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承办机构,在运行周期内,按照运行方案以及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每年确定的目标任务,推进TISC建设和运行,经评定合格,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资金支持,用于开展信息资源提供、检索、咨询、培训和宣传等服务。对于被取消TISC承办资格的单位,停止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或备案的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或备案的辽宁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同一单位同时被认定或备案为国家、省级机构的,按照就高原则给予奖励,不兼得。

(五)支持专利代理机构服务创新主体专利申请预审,对在沈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提交预审案件的代理机构,根据预审案件质量和数量等指标择优支持,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金支持。

(六)支持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专利代理人才培育和引进,对完成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1万元/人资金支持,单个代理机构年度资金支持不超过5万元。

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申报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通过辽宁省经济系列知识产权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个人所在单位,给予1万元/人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经费,用于以上项目配套的宣传培训、专家评审(论证)、第三方评价等工作经费。


第四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各类项目,具体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五条 后补助类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制定通知,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材料,经区县(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审查、社会公示后下达项目补助通知并拨付补助资金。其中,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项目类型不同,可采取专家评审、财务审计等方式组织审查。

第十六条 前资助类项目,采取组织申报、专家评审的方式立项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后,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下达立项通知、拨付资金并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申请和审批流程,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申报人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负责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基础材料及财务凭证,对虚报、截留、挪用、冒领、侵占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资格。拒不退回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妥善保管好申请审核材料,自觉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因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产生不一致的,以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其他政策不重复支持,同一项目获得市政府其他支持政策的,不再重复支持。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市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知发〔2021〕1号)废止。

本文来自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并经平台编辑。转载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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